编辑同志:我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钟某。离职时,因钟某欠薪却拒绝出具欠条,我悄悄就彼此之间的谈话进行了录音,钟某在录音中认可了欠薪的起止时间和金额并承诺了付款时间。可我期满向钟某索要时,钟某却借口我录音时他喝醉了而一口否认。请问:钟某的否认成立吗?
读者:沈丹丹
沈丹丹读者:钟某的否认不能成立。醉酒实施的行为不等于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结合本案,在钟某明显不属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钟某的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而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醉酒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醉酒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钟某不能拿“醉酒说事”。另一方面,钟某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