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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通勤车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廖春梅 阅读量:10000 2024-07-04 15:32:52

编辑同志:我丈夫生前所在的公司为方便员工,专门提供了通勤车供员工上、下班。一周前,我丈夫在乘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并经医院抢救无效而在17小时后死亡。请问:我丈夫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李彤彤

李彤彤读者:你丈夫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一方面,你丈夫的情形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即认定工伤,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也就是说,你丈夫的情形与之不符。另一方面,你丈夫的情形不能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复函》指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