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几年前,我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更新自己的生活视频,积累了较多的粉丝量。可是最近我发现,自己以前的视频作品竟然被他人直接复制并加工后,发布在了他们的视频账号上。请问,这种行为属于侵权吗?
读者:王佳一
王佳一读者: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看到短视频带来的巨大流量收益,开始加入这个行业,希望能在这个热门行业中有所收益。如果某个题材的短视频一时在网络上爆火,引起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就会引来很多的人以各种方式、手段复制、搬运、加工,这种行为在生活中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由此可见,直接复制上传他人的原创作品,属于侵权行为;或者在他人原创的基础上再次创作,但是二次原创程度不高的作品,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属于侵权。此外,未经许可截取影视剧、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等画面进行动态播放等也可能涉及侵权。在平台上传短视频的时候,最好在短视频作品中标注较为充分的署名信息,后期若是发现被侵权,这些信息能够初步确认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方便维护短视频创作者的权利和利益。转载时要评估版权方是否允许转载,若版权方不允许转载,即便转载也涉及侵权。(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