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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虚假陈述双双被罚
来源:通讯员 金风 阅读量:10000 2024-07-10 21:09:43

“原、被告当庭说谎,故意隐瞒部分还款事实,意图扩大参与分配的债权比例,被法官识破。”7月6日,笔者获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木厂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查实原、被告均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遂作出处罚决定,对两人分别罚款40000元。

据了解,被告高某在法院有待分配的债权。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任何争议,在法官反复询问双方还款情况时,两人均坚称“本金和利息一分钱没还过,双方也无其他经济往来”,且吴某、高某还签署了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然而,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双方关系较好,原告并非主动提起的诉讼,鉴于被告高某在法院有待分配的债权,承办法官认为不排除当事人有稀释债权的可能,遂依职权调取了双方当事人借款后的银行流水明细,经调查发现,被告高某曾经通过其亲属账户向原告吴某转账10万元。经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转账记录后,双方才认可系偿还的案涉借款本金,实际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故意隐瞒已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当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遂依法作出决定:对原告吴某罚款40000元,对被告高某罚款400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后,双方均未提出复议,目前该罚款决定已经移送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如果在法庭上“扯谎”,故意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位公民参与诉讼,都应当敬畏法律,不可心存侥幸,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讯员 金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