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最近我和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和公司发生分歧。劳动合同是几年前签的,随着每年工资调整,合同终止前我实际每月到手的工资已经比合同上约定的高出了不少,可公司觉得经济补偿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请问,赔偿金标准究竟是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还是应当以我每月的应得工资为基数来确定呢?
读者:朱亚东
朱亚东读者:在我国,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得工资、实发工资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并不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或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而是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作为基数,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还应包括被扣减的一些费用在内,比如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本案中,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这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终止前你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