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某路政公司的养路工,每年夏天是我和其他养路工最难熬的日子,有时候室外气温高达40℃,公司也要我们正常出工。我们稍有不满,公司就以拒绝出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请问,我们有权拒绝露天高温作业吗?公司有权因此而解雇我们吗?
读者:张冰
张冰读者: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路政公司在室外气温高达40℃的情况下,还安排露天作业,竟然还以不出工就予以解雇相威胁,这实质上是强令冒险作业。对这种违法做法,你们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公司因此解雇你们,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