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把房子送给儿子儿媳了,但是他们现在要把房子卖掉,我能把房子要回来吗?”近日,一当事人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窗口咨询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
三年前,张爷爷为了方便孙子上学,将自己的一套学区房也是张爷爷的唯一住房赠与儿子、儿媳妇,并过户登记到儿子、儿媳妇名下,但双方约定了张爷爷享有无条件居住权,儿子、儿媳妇不得擅自决定将该房屋对外出售,同时儿子、儿媳妇需承担对张爷爷的赡养义务。
近日,张爷爷得知儿子、儿媳妇正在将该套房屋信息挂在网上对外出售,张爷爷不同意将该房屋对外出售,但儿子、儿媳妇对老人意见不予理睬,且之前也从未探望、照顾过张爷爷。现在张爷爷起诉儿子、儿媳妇,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且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实践中,赠与人时常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权一般分为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赠与与法定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对于房产赠与协议即使办理过户后,如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赠与权人仍享有法定撤销权。(花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