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日前,我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要6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公司却否认其已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并借口我系擅自离职而拒绝。请问:在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能否索要赔偿金?
读者:牛莉莉
牛莉莉读者:你不能索要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获取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由谁来证明用人单位是否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如果作出者为用人单位,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包括劳动者诸如擅自离职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结合本案,正因为系你主张公司已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否认,加之你确已离职,决定了本案不能按前述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而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必须由你承担证明公司已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