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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受阻 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7-18 16:20:20

编辑同志:我与徐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4岁儿子随母亲徐女士生活,我每周探望儿子一次。可自儿子上小学后,前妻就以影响儿子学习等种种理由拒绝我探望。请问,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读者:秦文刚 

秦文刚读者:一方面,徐女士拒绝你探望儿子,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据此,徐女士不仅无权拒绝你探望儿子,而且负有协助你探望的义务。即使你出现继续行使探望权已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徐女士也应当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由法院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般不能以影响子女学习、生活为由阻止另一方的探望。

另一方面,由于徐女士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故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强制执行只能是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而不能采取强行让孩子到某个地方或者将孩子留滞在某地让探望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