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服装公司时,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从事空间设计师工作,并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工作需要和我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我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读者:俞正兴
俞正兴读者: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但也要遵循合法、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务中,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变更很难达成一致,因此很多企业往往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其实,这种事前协商和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服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工作需要和你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你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该约定系滥用用工自主权,排除了劳动者平等自愿签约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对你没有约束力。(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