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能够对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吗?
2022年7月28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临时停靠在定远县定城镇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内,后排乘员王某的妻子张某玉开左后侧车门时,与王某保正常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保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保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保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0月30日,王某保亲属孙某荣、王某军、王某媛与王某、张某玉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王某、张某玉预先支付孙某荣、王某军、王某媛保险赔偿款20万元及其他费用20万元。后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保的妻子孙某荣、儿子王某军、女儿王某媛将张某玉、王某、车辆投保的某财险滁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方因亲属王某保交通事故死亡所致各项损失计10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财险滁州公司赔偿原告孙某荣、王某军、王某媛各项损失计88.2万余元(已扣除预付医疗费18000元);原告孙某荣、王某军、王某媛获得上述赔偿后即返还被告王某、张某玉预付款215000元。某财险滁州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财险滁州公司履行后以其应当对超出被保险人王某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以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即对乘员张某玉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张某玉追偿为由将张某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52.6万余元。
该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张某玉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是登记车主,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若允许保险人再向该第三者求偿该部分保险理赔款,实际等于取回对该部分损失的财产补偿,保险目的将落空。在原告未举证被告张某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该案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财险滁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对被告张某玉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实质是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上述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魏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