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佛子岭法庭近日高效化解一起涉企纠纷,从立案、保全、调解、解除保全用时不到20天,既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被告企业的良性发展,实现了以保促调、以调提质的司法目的。
2023年10月,原告安徽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商贸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材料。2024年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30余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30万元,下欠货款300余万元一直未付。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因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案件受理后,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原告追回欠款,承办法官迅速行动,对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并在尽量不影响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其账户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因其他公司未及时结清己方货款,无法一次性付清原告欠款,愿意先履行部分欠款,但是因为其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履行,希望可以先解除保全,为公司账户解封。
考虑到该案涉及营商环境,原被告矛盾冲突不大,被告也有积极履行欠款的意向,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力求进一步明确还款金额和期限。一方面告知被告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为其分析公司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引导被告树立诚信意识,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告知原告,被告有主动还款的意愿,并愿意先履行部分欠款,目前被告履行能力有限,双方可酌情对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调整,既缓解被告企业的压力,又缓和双方之间紧张关系,有利于后续双方企业再次开展合作。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约定被告于原告申请解除其部分银行账户财产保全的当日给付180万元,余款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随后双方通过云上法庭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后原告依约先向法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作出了解除保全裁定,被告当即履行了支付货款180万元的义务,该案得以顺利化解。(通讯员 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