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孙璐 张紫月)“任法官,太感谢你了,听了你的建议,我的事情才得到解决。”7月18日,被驳回起诉的当事人桑某将一面锦旗送至肥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任倩的手上,并连连致谢。被驳回起诉却送来锦旗,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桑某自1986年起一直在肥东县供销系统安排的单位上班。1990年至1997年,桑某到某土产杂品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然而该公司并未为其缴纳1996年初至1997年底的社会保险。因某土产杂品公司现已破产,桑某认为,该公司属于县供销社下属单位,后期供销社改制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遂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于1996年初至1997年底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土产杂品公司已破产,原告桑某的诉请属于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应履行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同时,原告桑某主张某土产杂品公司改制后成立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承继关系。故该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护呢?任倩并未一裁了之,而是又仔细研究案情,与原告及被告公司代理人商讨解决方案,并在裁定书的事实认定中对于一些基本事实进行了明确。经过协商,任倩为桑某提供了两套解决方案:一种是履行职工债权申报程序,另一种是裁定书已经确认桑某与土产杂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桑某可以根据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管某土产杂品公司的基本事实认定,从而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争取协调处理,以解决补缴社保的问题。按照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桑某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事后特地送来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