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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来源:武林 王桂姣 阅读量:10000 2024-07-24 16:54:40

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同时有效避免因程序空转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执行案件重复立案,7月10日,铜陵市义安区法院积极引入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日前,某银行就与赵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义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义安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对赵某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赵某在我省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义安区法院就有4件,且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义安区法院执行局遂与申请人某银行联系,告知其相关情况,申请人亦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

按照传统执行模式,虽相关证据表明赵某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但银行仍会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最终凭借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作为申请不良债务核销的依据。此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周期,义安区法院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案件进行执前过滤,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有了这份证明,银行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即可核销不良债务。

义安区法院表示,将加强与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沟通,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以能动司法保障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链接:什么是“预查废”机制?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因“查无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依银行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此证明可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依据。

《预查废证明》≠《免债证明》

《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或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武林 王桂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