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7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简政放权、服务美丽安徽建设营造了良好环境,标志着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办法》共设5章33条,就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进行规范。为了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性问题的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落实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建立环评的协同治理体系,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环境要素保障,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减排工程,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等。规范环评专家的论证、审查活动,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立和管理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管理市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
为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办法》规定,细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等有关专项规划。规定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明确编制除指导性规划以外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编制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推行产业园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清单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类别,或者依法不再对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进一步对产业园区的范围进行界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情况;明确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相关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内容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的具体情形。《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接受委托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并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