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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离婚,另一方只好作出财产让步, 不属于受到胁迫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7-30 12:05:39

编辑同志:我与晓娅结婚后不久,就发现双方在很多地方不合拍,让我完全感受不到新婚的喜悦。在犹豫了半年以后,我提出离婚,可晓娅坚决不同意,直至我承诺让出房产对方才同意离婚。我们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晓娅,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等分割。离婚后不久,我开始后悔当初急于离婚而把房子给了对方。我认为,自己在房产上作出让步是因为受到了晓娅拒绝离婚的胁迫,而非我的真实意愿。请问,我现在可否基于上述理由诉请法院撤销我们的财产分割协议?

读者:胡庆财 

胡庆财读者: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说,领取了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及其财产分割条款就已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因晓娅不同意离婚,你为达到离婚目的就以放弃房产作为交换条件,显然不属于受到了晓娅的“胁迫”,而且也不存在欺诈等情形。因此,你即使向法院起诉,也难以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