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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出具“公司未欠薪”申明后 员工能否出尔反尔?
来源:颜东岳 阅读量:10000 2024-07-31 15:59:46

编辑同志:我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明明欠我2个月工资未付,却要我出具其没有拖欠我工资的申明,否则便拒绝向我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我无奈之下只好照办。请问:我能否反悔并让公司支付欠薪?

读者:曾萍萍 

曾萍萍读者:你有权反悔并让公司支付欠薪。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的法定义务,甚至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案涉公司也不例外。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即案涉申明有效的前提是“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这也决定了你所出具的申明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公司拒绝支付欠薪的“挡箭牌”。(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