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宋某与赵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宋某出资付首付款,按揭购买一套两居室商品房,房屋仅登记在宋某一人名下。2022年,宋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诉讼中,赵某主张案涉婚后房屋贷款为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故案涉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宋某婚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宋某名下,因婚后房屋按揭贷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判令案涉房屋归宋某所有,宋某给付赵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宋某一人于婚前签订购房协议、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赵某参与偿还贷款,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宋某所有,宋某给付赵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
专家提醒:对于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情形,法院一般判令该房屋由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取得。对于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只要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不能证明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或对案涉房产的还贷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即可认定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分割比例,最终由不动产登记人向对方补偿。(合肥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