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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突现债务应否共同承担?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8-01 16:00:53

编辑同志:我在和丈夫商量离婚时,他的朋友张某却突然要我和丈夫还其借款10万元,依据是我丈夫单独签名的一张借条。我不知道有该笔借款,遂以与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结果张某将我们两人一并告到法院。请问,我是否需要与丈夫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读者:余翠平 

余翠平读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对于不符合“共债共签”的,要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及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本案中,你丈夫独自对外举债,最终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权人张某能否举证证明。在诉讼中,如果张某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法院就会判定系你丈夫个人债务,你无须承担。(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