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公司不顾我一再反对,以扣发工资相威胁,经常无正当理由强迫我加班,甚至拒绝发放加班工资,我被迫辞职了。请问:在公司已经为我缴纳三年的失业保险费、我已经进行失业登记、虽有求职要求但未能就业的情况下,我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读者:李苗苗
李苗苗读者:你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就是说,在公司已经为你缴纳三年的失业保险费、你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情况下,你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取决于公司之举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分别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的意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公司违背你意愿,以扣发工资相威胁,经常无正当理由强迫你加班,甚至拒绝发放加班工资,无疑当属强迫劳动。你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在由于强迫劳动导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列。(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