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朋友沈某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就来找我借钱。碍于情面,我就借给他20万元。然而,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沈某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面对我的催债,沈某是推三阻四,要么说经营亏损无钱可还,要么干脆不接我的电话。后经第三人调解,我同意再宽限沈某半年。谁知沈某为了逃避债务,竟然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并声称欠钱的是自己,跟儿子无关。请问,沈某将房产转让给其儿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读者:张山
张山读者:明明有能力还债,却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他人。针对这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法典设立了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制度,即债务人实施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你有权诉请法院撤销沈某赠与儿子房产的行为。一旦法院判决撤销沈某的赠与行为,则该赠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你有权要求沈某变卖房产偿还债务。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是有法定期限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