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A公司于2013年3月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李某为发起股东,持股比例10%。公司成立以来,李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曾多次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均遭拒绝,致使其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李某遂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提供自2013年3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查阅、复制,并提供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李某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查阅。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李某作为A公司持股10%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范围查阅或复制公司资料,A公司应予以配合。
专家提醒: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公司法治机制,确保公司管理层不向股东隐瞒重要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增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公正。(合肥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