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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房玻璃自爆砸车 业主应该赔偿吗?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翁翔 阅读量:10000 2024-08-16 16:34:37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翁翔)楼上住户家玻璃自爆,坠落的玻璃碎片砸坏楼下地面车辆,赔偿责任谁来承担?8月15日,记者从霍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佛子岭法庭近日通过巡回审判妥善化解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月8日,吴某出门上班时发现其停在小区楼下地面的小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经确认,是楼上业主熊某家的阳光房玻璃自爆,碎片落下导致的车辆受损。双方因车辆维修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熊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1320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行前往案涉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对熊某家阳光房玻璃破碎的位置进行确认,随后在当地居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庭审过程中,熊某认为自家阳光房玻璃突然爆裂,属不可抗力,并非故意损坏,其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且车辆未停放于停车位上,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吴某则认为是熊某家的玻璃碎片砸坏自家车辆,理应进行赔偿。双方情绪十分激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秉持能动司法理念,考虑到双方是同小区邻居,若简单进行宣判,可能会激化矛盾。调解息诉才是最佳的结案手段。承办法官遂采用“背靠背”方式对双方进行调解,从法理上向熊某解释理应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从情理上疏导双方情绪,努力引导双方互相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熊某当庭给付吴某车辆维修费用,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坠落的是自爆的阳光房玻璃,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