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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监公布药安领域典型案件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徐奥萍 阅读量:10000 2024-08-19 14:32:33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徐奥萍)药械妆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管局统一部署,去年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同时统筹推进“药安乡村2024”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药械妆违法案件,取得明显成效,切实维护了全市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8月15日,该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违规销售网络禁售药品

2023年2月,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于 2023年1月在微信小程序上架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咀嚼片”,销售价为19.8元/盒,共销售1盒。上述“氢溴酸 右美沙芬咀嚼片”为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2022 年第111号)规定,属于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同时当事人在网络销售药品也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网络禁售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网络销售药品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违法销售进口药品

2023年3月,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与立案决定书,对郑某涉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一案进行调查。经查,郑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朋友圈等发布广告的方式,在国内招揽客户销售“韩国处方减肥药”。涉案药品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且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韩国减肥药品635袋、没收违法所得108334元、罚款301211.25元的行政处罚。

村卫生室经营过期药品

3月7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庐江县某卫生室进行用药安全检查时,在其仓库药品合格区货架上发现11瓶“华意卡托普利片”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货值金额19.69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该批药品验收记录和使用处方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华意卡托普利片”11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门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今年5月,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综合门诊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处置室”内柜中存放有2盒过期的“鑫和压敏胶带”及1盒过期的“亿达薄膜手套”。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的“处置室”主要用于给病人换药、治疗使用。涉案“鑫和压敏胶带”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主要用于当事人给病人输液、换药时准备使用。涉案“亿达薄膜手套”主要为当事人护士工作时使用,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批次医疗器械购进票据记录、不能提供供货方及厂家资质材料、亦未能提供其它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自由裁量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