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销售领域,一种名为“挂单返佣”的隐秘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近日,一起因保险“挂单返佣”引发的纠纷经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挂单返佣”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据了解,吴某和刘某原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任职。刘某是保险代理人,从事代理公司保险产品的销售、咨询和服务等工作,吴某是公司业务直接负责人。2023年,吴某为其女儿投保了公司的某款寿险,因公司对销售人员存在业绩考核要求,吴某投保前曾询问受其管理的保险代理人“谁要这个单子”,后与刘某达成挂单约定,由刘某作为该保单的保险代理人签署投保单。刘某基于该份保单获得佣金一万余元。刘某离职后,吴某多次要求其按照双方约定返还佣金,均未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吴某主张与刘某达成“挂单返佣”约定,证据不足。另一方面,吴某主张“挂单返佣”行为是整个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不能成立。即便是部分保险从业人员的交易习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刘某如将其获得的佣金返还吴某,即构成保险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此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单项下的佣金本应系保险从业人员的合法、合理所得,所谓“返佣”行为,既会扰乱市场秩序,也会破坏行业公平,即便双方曾就返佣达成一致,该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综合以上分析,驳回吴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挂单返佣”是违法行为,决不可触及法律红线。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险从业人员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汪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