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外孙女晓涵很不幸,很小就失去了母爱。女儿去世的第2年,女婿杨某另娶。自从继母为晓涵生了个小弟弟后,晓涵的处境就困难了,带弟弟挨累不说,还经常遭父亲打骂、虐待,身体日渐消瘦。我曾多次劝杨某要善待没妈的孩子,晓涵的学校和公安机关对杨某也劝诫过,可他依然我行我素。若再这样下去,一个本可以健康成长的孩子就可能被毁掉了。请问,我和老伴可否申请法院“解雇”杨某,由我和老伴来负责抚养晓涵?
读者:王向进
王向进读者:这涉及的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问题,民法典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杨某对女儿晓涵经常打骂、虐待,这无疑严重侵害了晓涵的合法权益。因此,你作为晓涵的外祖父,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关系的诉讼,请求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你和老伴担任晓涵的监护人。当然,你和老伴须具有监护能力,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应当指出的是,杨某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其负担晓涵抚养费的义务不能免除。(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