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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工作中受伤 谁该承担责任?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8-20 15:55:33

编辑同志:为图省钱,王先生把房屋交给没有装饰资质的耿某装修,约定由耿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施工。协议签订后,耿某即带领我等部分小工进行房屋土建工程。我在做模板过程中大拇指不慎被切伤,陆续花去相关医疗费用近2万元。现在,我要求王先生和耿某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可他们互相推诿。请问,我的损失究竟该由谁负责赔偿?

读者:刘兆丰

刘兆丰读者: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承揽关系;二是雇佣关系。一方面,王先生与耿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定作人,明知耿某没有装修资质仍与其签订装修协议,在选任上存在过失,故王先生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另一方面,你与耿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过错主要包括违规操作、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技能、超越职责等。雇主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的疏于注意义务。本案中,如果雇主耿某不能证明你存在过错,那么,耿某就应当与王先生一起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如果耿某能够证明你具有过错,那么耿某可以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