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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去世后 如何保障再婚老伴“老有所居”?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8-20 15:55:49

编辑同志:我与秦女士是“半路”夫妻,两人结婚后居住在我名下的一套房子里。在双方共同生活的十几年中,秦女士一直对我精心照顾。我与结发妻子生有一子小周,我曾为小周置办一处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近期,我感到身体不适,想尽快立份遗嘱妥善安排。我既想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儿子,又想保障老伴秦女士可以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安度晚年。请问,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

读者:周经全 

周经全读者:你可以为老伴秦女士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但无论是采用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还是采用遗嘱方式,都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二是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你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在你去世后,你名下的房子由儿子小周单独继承、老伴秦女士生前享有居住权,儿子小周不得将房屋进行处分。遗嘱完成后,应当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既不影响儿子继承房子,又能保障老伴生前老有所居。(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