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人“以身试法”。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24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车行驶机动车,与前方同车道内陈某某驾驶的载有金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机动车撞向路边花坛及路灯杆。事故造成陈某某、金某某受伤,机动车起火烧坏,三轮电动车受损等。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丁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淮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