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李某开办制衣厂期间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曾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李某无履行能力,以致时隔半年仍未支付。近日,我们得知李某和妻子婚后共同经营了一个超市,所得收入以李某妻子的名义存入银行。请问:我们能否申请法院冻结作为老板娘的李某妻子名下的对应银行存款?
读者:宋琳琳
宋琳琳读者: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冻结李某妻子名下的对应银行存款。一方面,对应存款属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正因为对应存款源于李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超市所产生的收入,决定了虽然是以李某妻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只要李某妻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系其个人财产,就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论处。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对案涉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