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邓先生以感情不和,已经与妻子分居三年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后,一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妻子不仅否认,还提供了双方偶尔相聚的视频。法院最终基于邓先生举证不能,驳回了邓先生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罚正确吗?
读者:章磊
章磊读者:邓先生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邓先生主张分居,却不能举证证明,自然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分居的证据主要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中有关分居的陈述;证人证言等。(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