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向公司提交将在30日后离职的书面辞呈后,公司没有表示应允。30日期满后,公司不仅没有与我办理离职手续,甚至主动接受我继续依据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并发放工资。时过四个月,公司才以同意我辞职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能否索要赔偿金?
读者:钟丽丽
钟丽丽读者:公司之举违法,你有权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劳动者在期满后离职,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合同随之解除。可由于你在期满后并未离职,而公司对你的辞呈没有表示应允,甚至主动接受你继续依据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并发放工资,表明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且仍然有效。公司在期满四个月后,以同意你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维系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和善意,且该理由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列:“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就表明公司之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应当依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