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丈夫暑假期间无暇看管7岁的儿子,于是就把他送到了某培训机构开办的暑期托管班。8月初的一天,我儿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玩耍,因不明原因突然倒地受伤,花了好几千元的医疗费。当我向培训机构索赔时,其居然以致伤原因不明为由拒绝担责。请问,培训机构能拒绝赔偿吗?
读者:房静
房静读者:该培训机构若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教育机构也能举证反驳,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主张免责。关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界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法规、规章中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例如,教育机构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应安全教育;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参加相关活动是否违反了规定;是否在可以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教育机构发现后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相应救助措施等。
本案中,你儿子年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侵权责任时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该培训机构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你儿子受伤原因是否明确。(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