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驾车时撞伤闻某,致闻某受伤落下残疾。我的轿车是从朋友宋某那转让来的,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买来后一直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闻某要我与保险公司一起赔偿。保险公司说当初与宋某所签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自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均免责。请问,保险公司的辩解能够成立吗?
读者:赵文政
赵文政读者:保险公司的辩解不完全成立。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另一方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免责,要看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车辆投保时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闻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你负责赔偿。(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