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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难题’我们领回去解解看”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刘晨 方艳 阅读量:10000 2024-08-27 17:19:02

8月23日,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少林来到位于梅龙街道桐梓山村的老全(化名)家中,拉着老全的手,询问身体恢复和饮食起居情况,又坐着陪老全聊了会天。随后,陈少林转身来到隔壁老唐(化名)家,郑重地叮嘱了几句,老唐连连点头。

(检察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烧火粪”激发邻里矛盾酿刑案

老全和老唐是贵池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今年1月12日,52岁的老唐从城里下班回到家,看到78岁的邻居老全正在自家门前“烧火粪”(即烧草木灰),担心会引燃蔬菜大棚,劝阻无效后,最终与老全争吵起来,争吵中,两人情绪激动,老唐用铁锹将老全打成了重伤,邻里纠纷升级成刑事案件。

3月13日,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将案件移送至贵池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这起“民转刑”案件有存在“刑转命”的风险。此前,公安机关进行了多次矛盾调解,但是老全和两个儿子正在气头上,不但不接受,还表示:“拼了这条命,也一定要让对方挨一家伙。”

两家“梁子”结下了,该如何化解?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公安等部门对接,由贵池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进行调处化解,同时,向副检察长陈少林报告,寻求控告申诉部门协助。

在矛调中心,陈少林第一次见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现场,老唐积极赔礼道歉,老全一家怒气消散不少,同意进行调解,但双方对赔偿的金额分歧较大,未能“握手言和”。

(检察官接访当事人及亲属)

案件即将到期,矛盾没有彻底化解,检察官一边依法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边向法官讲清案件矛盾情况以及潜在危险性。

4月3日,贵池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贵池区法院调查后发现两家因经济赔偿造成矛盾抬头,裁定中止审理,再次进行调解并向贵池区委政法委报告。

检察“领题”解纷弥合邻里嫌隙

为了防止邻里纠纷演化成人命官司,5月22日,贵池区委政法委就此案召开矛盾化解推进会,会上,检察院主动请缨:“这个‘难题’,还是让我们领回去解解看。”有了前期调解基础,加上多年控申工作经验,陈少林判断,彻底化解两家矛盾虽然难,但有希望。

“难在受害人提出的赔偿款超过了加害人能承受的范围,同时也远远高出了伤残程度对应的合理赔偿范围。”陈少林多方走访,了解到老唐在亲戚处打工赚取家用,妻子在家种地,如果被判实刑去坐牢,没有经济来源,也就没有钱赔付。事发之后,老唐一直积极赔礼道歉,主动缴纳老全医疗费用。此外,老全愿意调解,希望老唐可以继续打工赔钱。

“至少要赔22万元,我父亲是重伤,要是不赔付,就没得谈。”眼见双方矛盾愈发激烈,检察官们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俗语,讲到了“远亲不如近邻”的朴素道理,再讲了一个个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和调解方式,既关注老全的伤势,询问困难,又去了解老唐家经济收入情况。

检察官的多次走访和释法说理打动了双方当事人,老全家属表示,可以适当降低一些赔付款。老唐则再三保证,在合理范围内一定会赔付到位。6月12日,贵池区检察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矛盾调解,双方同意了20余万元赔偿金额和分期赔付方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综合老唐自首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态度、悔罪表现,6月20日,法院采纳了贵池区检察院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在法院受理的双方民事赔偿案件中,经检察官与法官对接,按双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制作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确保案件执行。另外,检察院与法院就此案建立了执行监督定期回访机制,巩固调解成果。

离老百姓越近矛盾化解就越快

此案成功“解题”的背后,是多年来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厚积淀:引导各业务条线将诉前化解矛盾纠纷意识融入办案;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辩护人讲法、乡贤亲缘等多种方式释法说理;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强化沟通,高质效推动接力调解……

已经走法律程序的案件为什么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做矛盾纠纷调解?

“这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做好温暖控申工作的必然要求。”贵池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丰林表示,后端发力的成本较高,要注重前端把关和前端联动,严把案件质效,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三个效果”相统一。

“调解矛盾的方法有很多,但是有一样是不变的——离老百姓越近、去得越勤,矛盾化解就越快。”对此,陈少林颇有心得:“‘检护民生’怎么护?群众因官司有矛盾纠纷,要积极接触,不能躲,一次不行就两次、三次,单个司法环节解决不了,就合力联调,法结要解,心里的怨气疙瘩也要解开,这才能护到老百姓的心上去。”

据统计,近3年来,贵池区检察院成功化解类似“民转刑”矛盾激化案件10余起,检察官走访涉案当事人近百次,让更多纠纷止于未诉。在控申部门,干警平均每年化解矛盾矛盾超50次,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化解矛盾纠纷20余次。(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刘晨 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