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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拘留 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8-28 15:07:51

编辑同志:我公司的职工张某因参与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俞政 

俞政读者:公司不能以张某被刑事拘留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被法院、检察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罪了,用人单位就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反,在劳动者尚未被确定有罪时,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不利后果。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而不属于定罪处罚的性质,行为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仅属于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刑事拘留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能在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