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给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发去一条微信消息,表明了辞职的意思。人力资源主管回复“已收到”。30天期满后,我要求公司给办理离职手续。不料,公司竟然称在微信上提出的辞职不能算作书面通知,这种辞职不算数。请问,在微信上提出辞职,到底算不算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滕健
滕健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辞职,但必须符合法定的辞职程序要求,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何认定“书面形式”,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据此,微信信息是通过即时通信应用服务保存的通信信息,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本案中,你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辞职,其实也是通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而且人力资源主管回复“已收到”,故可以认定你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你微信辞职信息后的30日期满时,依法为你办理离职手续。(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