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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坐堂问案”为“上门服务” 淮南田家庵区法院巡回审理物业纠纷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谢泽龙 潘云 阅读量:10000 2024-08-29 09:24:38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谢泽龙 潘云)8月28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将法庭搬进小区,变“坐堂问案”为“上门服务”,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到上郑广场小区公开开庭审理三起物业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代表、小区业主、周边群众到场旁听庭审。

该小区业主金某、邹某、柴某某三人,因不满意物业服务,自2021年以来拒绝缴纳物业费。2024年,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别补缴物业费3408元、11311元、5133元。

当天,承办法官一行提前到达小区,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察,并当面核算房屋面积和欠缴物业费金额。庭审中,双方就物业服务是否到位、业主是否有权以服务不合格为由拒缴物业费等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展开辩论,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

金某表示,不交物业费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空置,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费一般用于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绿化保洁等相关事项。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都需要维护公共设备设施,美化小区环境。因此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承办法官现场说法,并提醒业主,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用减免的问题,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时与物业服务公司提前约定好。

邹某则称,其房屋窗户处渗水,物业不进行维修,所以不愿缴纳物业费。承办法官表示,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交房时,如果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让其尽快进行维修处理,以免超出房屋质保期。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协助业主去联系开发商相关人员,帮助化解矛盾。

柴某某因未到庭参加审理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金某、邹某、柴某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物业公司在协议签订后至今已向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在接受物业服务后,理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故物业公司主张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6元的标准计算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三名被告分别支付物业费2839.83元、9425.8元、4277.9元。

关于滞纳金问题,承办法官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和参照与被告同小区业主在同类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告诉旁听群众和物业公司代表,物业费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开支。欠缴物业费客观上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及时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应重视业主反映的问题,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与业主建立互信和谐的良性关系,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针对旁听群众咨询的其他物业纠纷问题,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一答疑解惑,引导业主依法维权。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物业纠纷标的虽小,但涉及企业和广大业主切身利益,是一项牵涉主体多、持续时间长的综合社会治理工作。记者了解到,近期,田家庵区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最优路径,深入多个街道社区开展巡回审判,真正做到了把“家门口”的法庭变为普法“公开课”,推动物业纠纷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