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马某和牛某是多年好友,二人均在某地从事小商品经营。某日,马某的资金周转发生了一些困难,于是找到牛某借款10万元。牛某要求马某提供担保。马某找到自己的朋友杨某为自己担保,三人约定,如果到期马某未能归还10万元借款,那么杨某就要代替马某归还这10万元借款。马某和牛某在一次喝酒过程中,牛某书面表示,马某不需要再还其10万元借款。后债权到期,牛某找到杨某要求其代替马某归还10万元。杨某以牛某已经免除了马某的还款义务为由,拒绝了牛某的要求。请问,杨某需要还款吗?
读者:魏晨
魏晨读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消失,那么担保也不复存在。在本案中,主借款合同发生在马某和牛某之间,而后来牛某免除了马某的债务,该借款合同也就不复存在。既然借款合同已经不存在,那就没有必要再为该借款合同设定一个担保,以此来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杨某有权利拒绝牛某的要求。
在民法典的制度构建中,担保一共被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人的担保,也称为保证,上述案例中杨某提供的就是一种人的担保;第二种是物的担保,里面又包含三种,分别是抵押、质押和留置;第三种是金钱的担保,它的另一个名字叫定金,我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会通过支付定金的方式来让商家产生一种我们会购买此种货物的信赖。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把担保当作一种增强信任的工具。举例来说,当甲和乙签订一个借款合同,但是甲对于乙没有合理的信赖时,就会要求乙提供适当的担保,来确保当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甲可以找到其他人来承担责任。
在正常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完保证责任(一般体现为代替债务人还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后,保证人是有权利向原债务人追偿的。在案例中,如果马某和牛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除,而杨某承担了还款的责任,那么杨某是可以向马某追偿这10万元的。因为无论如何,债务人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