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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骑车被撞,能否主张误工费?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浩 阅读量:10000 2024-08-29 17:08:24

本报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浩)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主张误工费?8月29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二庭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2月27日早晨,被告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30省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程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张某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今年2月26日,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程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057.86元(其中误工费30261.6元)。

保险公司答辩时提出异议,认为张某已年满80周岁,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原告没有提供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减少的证据,故误工费主张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就张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请,其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营业执照,能够反映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张某仍然从事力所能及的农业生产劳动且经营自己的百货商店。但综合考量张某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年龄以及农村地区劳作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从事劳务的能力相较于一般成年劳动力确有降低,该院酌情支持相应误工费144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司在其承保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04457.60 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剩余86457.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程某赔偿张某其他损失182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其少承担14400元误工费。 淮南中院于7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务工时间及收入状况,不能单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该案中,即便张某年迈,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相对应的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导致收入减少,就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