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带,安全常在。骑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是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无为交警公众号对共享电动车不带头盔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引起现实和网络上的广泛热议。网友表示,不是自己不遵守规定,而是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头盔,或是头盔太脏戴不了,受到警告处罚后满是委屈。因涉及公共安全和广大消费者权益,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足公益守护,深入调查,在“群众身边小案”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获得感。
争议的焦点是“该不该处罚”,问题的根源却是共享电动车头盔“有没有配备”。
今年7月,该院干警通过走访城市主干道、各小区门口,发现多辆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少数共享电动车头盔内存在垃圾,脏污现象明显,给骑行带来不便。
那共享电动车企业是否应当配备头盔?法律条文给出了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因此,网友反映诉求的根源是督促相关企业依法配备好安全头盔。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严格执行,它的制定才是有意义的。
为厘清监管职责,会商整改方案,今年8月19日,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相关职能单位代表参加。
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依法配备头盔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会后,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听证情况,向无为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主体配齐随车头盔。
只需轻轻一扫码,点击开锁即可出发,正因为它的便捷高效、操作简单,共享电动车早已成为街头别致的“风景线”。但是一些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也随之而来,不戴头盔、乱停乱放、多人骑行......这些看似平凡的“小事儿”,却关系着城市“颜值”、群众安全。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在办理该案中,检察官收集网络关于共享电动车乱停乱放、“低龄”骑行等问题,在“府检联动”机制下,会同公安、城管、市监等部门,邀请相关企业参加圆桌会议,针对共享电动车系列问题,进行会商解决。
会上,围绕共享电动车安全性能、产品质量、市容市貌等问题进行讨论,明确了“程序升级、人员配备、电子围栏”三项举措,企业表示,会从更新智能头盔,精细化电子区域,失信加重违约等方式,“一揽子”解决城市共享电动车管理“困境”。
“小案”承载“大民生”,细微之处见法治。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截至目前,已配备随车头盔共享电动车3040辆,配备率约达90%。(姚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