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时,公司与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我离职后,必须于每月30日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就业状况报告,公司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并核实就业情况后,再向我支付当月竞业补偿金。我从公司离职已经4个月了,公司一直未向我支付竞业补偿金,原因是我未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公司书面报告就业状况。请问,我可否以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金为由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读者:许小鹏
许小鹏读者:一方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因竞业限制收入减少的填补,目的是让劳动者的生存权不受影响。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你虽然未履行就业报告义务,但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并不构成实质性违约。因此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你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你未按约定向公司定期报告就业情况,但这不能成为公司不支付竞业补偿的理由。也就是说,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因在于公司,因此,你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