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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夭折 所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9-04 15:41:28

编辑同志:我怀孕6个月时,丈夫崔先生在一起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在对崔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时,经与公婆协商一致,我们为待产胎儿留下了相应的份额。4个月后,我分娩产下一女婴,但在不久即夭折。之后,公公、婆婆向我提出,既然孩子已夭折,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我们3人进行再次分割。而我认为,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我一人继承。请问,我的主张有法律根据吗?

读者:颜如雨 

颜如雨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你腹中的胎儿顺利出生,成为活的女婴,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遗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该女婴已经实际继承了原先为其预留的父亲遗产份额。由于该女婴出生后、死亡前已实际取得了遗产所有权,故在其死亡后直接由其继承人继承。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之规定,女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你一人,因此女婴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遗产,只能由你一人继承,你的公婆无权参与分割。(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