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结婚前,父母出资为我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我与罗女士结婚后,共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1年后,罗女士为我生了个儿子,我在高兴之余,就应罗女士的要求在房本上加上了她的名字,但没有明确记载罗女士享有的份额。加名后,罗女士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的话,她有权分割到一半。请问,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如何确定各方所享有的产权份额?
读者:陈盛
陈盛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法律允许夫妻通过签订协议或者在产权证上加名的方式,将一方婚前个人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其性质属于赠与,基于加名这种赠与行为使得房屋由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并不能够使自己“顺理成章”获得一半的份额。
如果你与罗女士因离婚在分割该房产发生争议时,诉请法院判决的话,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到罗女士对房产无出资贡献、你加名的目的、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同时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综合酌定罗女士可分得的房产比例。从法院的各个判例看,被加名的一方可分割的房产比例一般不超过30%。(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