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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提供劳务后摔伤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盛红梅 阅读量:10000 2024-09-05 15:32:29

编辑同志:赵某系个体建筑工程队的包工头。今年初,赵某与崔某达成翻建新房协议后,带领民工进入崔某家开始施工。因我与崔家系邻居,同时为获取劳务报酬,在我主动要求且作出“出事责任自担”的承诺后,赵某同意我加入施工队。第二天上午,我在房顶扒卸檩木条时不慎踩空跌落摔伤。伤愈后,我找到赵某与崔某要求赔偿,但他们均以我系自愿参加劳务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的损害应由谁来负责?

读者:崔大华 

崔大华读者:首先,赵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你与赵某之间系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你叙述的情况看,赵某在组织施工时,没有落实任何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对你的摔伤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口头约定的“出事责任自担”,因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

其次,崔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崔某将自家建房工程交给赵某个体工程队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崔某系定作人,赵某系承揽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情况下,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若赵某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且崔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你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听劝阻执意参加拆建房屋劳务活动,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