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原是一家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年初工程结束更换单位时,公司负责人向我出具了欠薪条,但事后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为此,我想通过诉讼讨回欠薪,但又听说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法院方可受理。请问,我能否直接起诉维权?
读者:李万民
李万民读者: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公司负责人向你出具的工资欠条,反映了欠薪事实及约定还款等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你有权凭欠薪条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工资欠条,是指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载明“欠条”二字,不能简单地只看证据的形式,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慎重审查、认定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的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都没有争议。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还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支付令签发前无须经过法院庭审程序,发出15日内,债务人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行生效,这也是劳动者快捷高效维权的一种途径。(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