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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9-10 15:03:54

编辑同志:我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结果公司把我解雇了。我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我的利益,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履行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请问,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读者:詹道友

詹道友读者: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会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二)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三)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签、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五)劳动者原岗位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或者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六)劳动者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七)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复工通知,但劳动者拒绝返岗继续工作的;(八)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另外,虽然不存在上述客观方面的情形,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已经完全丧失互信基础,或者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完全不可调和等,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也会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