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拖欠了我3个月工资,经理虽然口头认账,但却拒绝出具欠薪条。为防止公司日后赖账,我在与公司经理交涉时悄悄进行了录音。经理在录音中认可欠薪的金额,并承诺在2个月内支付完毕。可是,在付款期限届满时,公司矢口否认欠薪一事。我只好拿出“秘密武器”——录音资料为证,可经理认为录音是偷录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请问,偷录的录音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读者:袁圆
袁圆读者:你与经理之间的谈话录音当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是证据的重要属性之一。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对于偷录偷拍而来的视听资料,法院要根据该条规定标准审查其合法性。如果系属于违法取得的,法院将不予认可,比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这种偷录、偷拍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再比如以诱骗、欺诈等手段取得录音录像,则违背了公序良俗。
本案中,你对双方谈话进行录音只是为了防止公司赖账,虽事先未得到经理认可,但并未侵犯其隐私乃至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录音资料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能够作为证明公司欠薪的有效证据。(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