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速冻水饺,单价13.9元。回家后发现已过保质期2天。第二天上午,我到该超市购买了相同批次的10袋速冻水饺,银行卡刷卡10次支付,通过喷码可见该批水饺已过保质期3天。随后,我以11袋水饺均已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超市退货返款,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水饺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11000元。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王金菊
王金菊读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这不符合规定。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你购买11袋水饺没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你有权向超市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但你主张按结算次数分别赔偿不符合规定,而应当以11袋水饺的总金额152.9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即超市应当赔偿你1529元。(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