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3年10月,张某在经过某小区居民楼时,被楼上坠落的一个玻璃杯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砸中张某的玻璃杯是从该小区14号楼楼上坠落,但无法确定加害人。张某的妻子认为该居民楼二楼以上的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居民楼二楼以上10户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缺失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文在明确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相关人,均要承担法定补偿责任。同时,该条文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需依照过错大小按份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该案涉居民楼二楼以上住户承担补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专家提醒:高空抛物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需强化风险意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高层建筑物的管理人在生活中要加强建筑物的保养和维护,避免构筑物、搁置物脱落伤人。(合肥市司法局)